在农村法治实践的各个层次和环节中,只有广大农民对法律的心里因素转化为自觉的行动,才能转化为推进农村法治进程的物质力量。
正因为有监督性质,所以备案审查阶段对合理性审查的要求也非常高。第五,立法与备案审查并重的复合审查原则。
下面我还会专门讲到,这正是党内立法的优势,因为它是义务本位的,它可以对党员提出超出法律的要求。2013年8月,党内法规清理工作完成。它只适用于中纪委、中央各部门以及省级党委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党组织与党员干部既要遵守国法又要遵守党法,尤其是要保证党法与国法的一致性。我们需要一个制度之笼,来把党的各种权力关进去,使得它在规范化的轨道上运行。
因为现代立法具有高度的专门性与专业性,需要专家支持。就是说中央就不管你这一层了,但是你要按照中央立法法以及备案的规定要求,建立相应的配套制度。韩非子是讲法制的,后来儒家是讲人治的。
民主制度和法律制度则与此完全不同。之所以会出现这种情况,主要是受当时国内外各种复杂因素和条件的影响,形成了以阶级斗争为纲的政治路线和否定客观规律的唯意志论的思想路线。六、结语 必须指出,本文提出的这五个主义并不是彼此没有联系和孤立的,而是相互影响与制约。政治、法律以致家庭、民族等独立于人们的社会意识之外的看得见、摸得着的活生生的社会现象,不被视为是社会存在,反而成了社会意识。
世界上没有万古不变的教条。学者的意见和建议是否采纳,那是政治家们的权力,没有哪个学者有权力可以强迫执政党或政府该做什么,不做什么,也没有哪位政治家有权力可以命令某位学者该说什么,不该说什么。
宪法和法律是国家统一制定和实施的;中国的执政党和各合作党的纲领和政策是通过各自党的代表大会制定的,并通过不同的方式予以实现。现代法治应当体现和贯彻人权保障、权力制约以及民主、平等、正义、公平等价值。虽然它们涉及认识论和价值论的不同领域,但是同人类所共同创造的文明都是不能相容的,不仅同马克思主义的哲学世界观格格不入,也同一切进步的科学的哲学世界观背道而驰;因此,认真开展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的研究,对繁荣中国法学,使其在世界法学之林也能独树一帜,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在一个很长的时期只强调两大文明一起抓就是证明。
在这样的情况下,社会文明就将不复存在。我个人认为,法应当是人类社会自始至终都存在的三个基本矛盾的必然产物。从此,中国的法学研究也迎来了新的春天。但即使有一点,也只是将其视为纯粹的工具。
这同我们以往的哲学思想存在重大失误直接有关。法学同法律有着很大的区别。
值得注意的是,董必武曾讲过:说到现代文明,法制要算一项。这方面的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
【关键词】中国法学;法制建设;五个主义 今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60周年,又是中国进入改革开放新时代30周年。将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有关法学与法律的一些言论汇编在一起加以注解,认为这就是马克思主义法学。法律具有规范、指引、统一、预测、评价、教育、惩戒等社会功能,人们又可以运用它能动地改造世界。尽管经过30年的努力,对这五个主义的克服已经取得重大进展,但远未彻底摒弃,有些问题还仍然比较严重地存在。【摘要】中国法学60年,以1978年为界,可划分为两个阶段。同时,我们也必须坚持,不能用土教条去反洋教条,或者相反,而是一切应当从中国和世界的现实出发,来提出新理论、新观念,设计新制度或完善现有制度中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新条件的部分内容。
而这些也正是中国古代的法家和西方许多语言的法字往往是个多义词,除规则、规律之意外,还大多具有公平、正义内涵的重要原因。反思这60年中国法学及与之相适应的法制建设进程,可明显地划分为前后两个不同的发展阶段。
其中一个原因,就是开始摒弃法律实用主义。它要求能发现问题,分析问题,提出新见解,找到存在问题的解决办法和方案。
归根到底,它是为经济基础服务的。法律具有公开性,如果运用他人并不知晓的内部规定去处理人们的行为,那是不公道的。
后30年的进步,主要是摒弃这五个主义的结果。当然,我们在强调法律的伦理价值时,并没有也不能否认法的工具性价值,因为它是认识与改造世界的一种重要手段。[1]实际上,这里涉及到的是中外两千多年历史上,思想家和政治家们所反复争论的究竟法治好还是人治好的一个核心理论认识问题,即一个国家的兴旺发达和长治久安,关键的决定性因素和条件,是应当寄希望于一两个圣主贤君,还是良好的和有权威的法律和制度?邓小平正是凭借自己丰富的人生阅历和深厚的理论功底,总结了国际国内正反两方面的历史经验,特别是文化大革命的深刻教训,作出了科学的回答。一、法学教条主义的基本内涵与特征 法学教条主义有土教条和洋教条之分。
他认为,我们过去发生的各种错误,固然与某些领导人的思想、作风有关,但组织制度和工作制度方面的问题更重要。因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并未包括法律要好。
根据差异、矛盾永远存在的原理和社会三个基本矛盾将永远存在的事实,国家和法律的性质与特点、内容与形式将不断发生变化,但它们将永远存在而不会消亡。他还指出,由于毛泽东同志没有在实际上解决好领导制度问题以及其它一些原因,才导致了‘文化大革命的十年浩劫。
该文说:我们决不能像国民党那样搞以党治国。因而说社会主义的法仍然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就既不符合事实,也不符合逻辑。
[5] 批判与澄清法律工具主义,重视和彰显法律的伦理价值,对于坚持和实行实质法治也很重要。这是一种不正确的理解。它们涉及到的主要问题都是法律和法学同政治的关系问题。它们是社会秩序与个人自由的矛盾,人在物质与精神利益需求上彼此之间的矛盾,社会管理与被管理、权威与服从的矛盾。
在这半个多世纪里,我们的国家曾走过一条曲折的道路,甚至出现过十年文革的悲剧;但是也取得了光辉的成就,甚至是令世界震惊的经济发展奇迹。ML 参考文献: [1]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研究室.人民代表大会四十年[M].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1:102. [2]邓小平文选(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3:333. [3]邓小平文选(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272-273. [4]李步云.依法治国的理论根据和重要意义[J].人大工作通讯,1996(11). [5]李步云.法律意识的本原[J].中国法学,1992(5). [6]江泽民.在人民大会堂答中外记者问[N].人民日报,1989-7-27. [7]邓小平文选(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9:8-21? 进入 李步云 的专栏 进入专题: 中国法学 法制建设 五个主义 。
那样,只要这个人一有变动,就会出现不稳定。法学就更不能搞实用主义。
这种对法的产生、本质、作用与未来发展的看法,在1978年以后已经被我国的绝大多学者所摒弃。文化大革命这场历史浩劫,也是发端于对知识分子言论和学术观点的批判和镇压。